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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pdfVIP

上市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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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实施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以下简“公司”)股东大会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校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股东大会

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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