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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立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模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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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

数字经济立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模式

刘小妹*

目次

一、数字经济立法的事实逻辑

二、数字经济立法的规范逻辑

三、我国数字经济立法的基本模式

摘要数字经济立法应符合数字和法治的双重逻辑,是技术进步与法律变革良性互动的结果。

一方面,数字经济立法要尊重和回应数据、数据价值、数字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底层逻辑,加强法律规范

与数字技术规范、数字市场规范等数字经济内在规则的交互和融合;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对所有权制

度、权力的科层分工结构和“权利—权力”二元结构等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产生了影响和冲击,数字经

济立法将在平衡个人与国家、用户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等多重价值目标的同

时,推进法治的革新。基于形式逻辑一致性与价值目标统一性要求,数字经济立法必须创新立法体制

机制,回应数据流动性、数字经济泛在融合性下数字治理对权力科层分工结构的冲击,从分散立法、地

方立法模式向中央立法、综合立法模式转变,加快构建由基础性立法、领域立法、区域协同立法和地方

立法组成的立法体系,以更加协调、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数据价值数据权利数字经济立法模式

我国将发展数字经济作为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由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的

战略选择,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政策、举措发展数字经济。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

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位居世界第二,达到27.2万亿元,同比增长20.3%,占GDP的比重达

32.9%,成为驱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引擎。〔1〕至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

同比增长10.3%,占GDP比重达41.5%。〔2〕数字经济在市场规模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衍生了数

*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2023年重大创新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研究”(项目号2023YZD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2017年)》,来源:/2018-05/09/c_1122794507.

htm?from=singlemessage,2023年5月30日访问。

〔2〕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来源:/kxyj/qwfb/bps/202304/

419051.htm,2023年5月3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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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妹数字经济立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模式

据安全、数据权利、数据交易、隐私保护等法律问题,立法滞后的弊端越来越突显,亟须加快数字经济

立法,建构完备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与此同时,我国数字经济立法也即将进入快车道。数字经济

立法如何在尊重和回应数字经济内在运行规律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建构和引领作用;如何平

衡多元主体的多种权利,构建数据权利位阶和权利体系;如何在现有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中,科学

确立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如何平衡好促进发展与监管规范的双重价值,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提供良法善治?这些数字经济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研究。

一、数字经济立法的事实逻辑

数据的存在形态和应用方式,使得其具有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特点和非竞争性、非排

他性特征,导致传统工业时代等级科层官僚体制和社会分工体系下的社会组织形态与治理模式处于

不断接受挑战和积极适应的境地。〔3〕与此相应,在数字时代,国家法律对社会规范、市场规则和技术

规则的规范作用变得有限,法律不再是规范公民在数字网络上行为的唯一规范,法规范与技术规范互

相竞争并呈现出交互性特征。〔4〕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作为数字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尊重数

字经济的自身特点、内在规律和运行逻辑,并在与数字技术规范、数字市场规范的不断交互中,科学构

建数字经济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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