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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法律表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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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专题·

编者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12月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

要素作用的意见》,对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全面部署。本期刊发的三篇专

题论文,旨在根据民法学原理思考和研究数据基础制度建设问题。三篇论文在数据确权的必

要性、数据权利初始分配给数据生产者、数据权利不宜采“权利束”模式上,存在共识;

在数据权利的命名、权能、配置思路和框架方面,则各有见地。期待学界在讨论中进一步凝

聚共识,为数据基础制度尽快落地和数据要素作用更好发挥贡献智慧。

数据产权的法律表达

刘文杰∗

内容提要:数据具有客观实在性、可确定性和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独

立的交易客体进入市场流通,设立财产权性质的数据权因而具有正当性。为数据生产

与交易提供充分激励,维系围绕数据生产加工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合作和按劳分配格

局,亦需要法定权利的设置。综合来看,将数据权初始配置给数据生产者最为合适。

原始取得的数据权应为一种总括性权利而非分散性的权利束。国家政策文件中列举的

数据产权类型重在揭示经济生活中数据生产和利用的不同形态,其在法律属性上则为

数据权或从数据权中派生的权利。结合数据的电子形态和传播特性以及数据利用的方

式特点,对数据权内容较为贴切的区分是访问权、复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以访

问权为数据权的首要权项。相应地,数据侵权规范的构建宜以保护权利人对数据访问

的控制为中心。

关键词:数据权数据生产者数据来源者访问权合理使用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数据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生产要素和交易对象。然而,围绕数据产权的理

论纷争依然分歧明显。截至目前,有关数据保护与限制的观点各异,包括数据财产权观点、〔1〕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1〕此派主张又分为用益权模式、有限排他权模式及复杂财产权设计模式等。参见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中国

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崔国斌:《大数据有限排他权的基础理论》,《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龙卫球:

《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

究》,《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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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法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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