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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_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体权利
及其未决问题
——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分析对象
田广兰
[摘要]大数据技术将世界万物迅速地数据化,人类个体也由此获得了一个新的身
份——数据主体。大数据技术为数据主体创造了更多的福祉、自由和价值,也带来了个体
权利的风险。为了回应这一问题,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主张数据主体拥有知情
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反对权、限制处理权和数据可携带权等数据
权利。数据权利的法律化致力于尊重和保护数据主体的隐私、自主、尊严和利益,但是该
条例仍然无法妥善解决数据权利与信息自由的内在冲突、永久性删除与技术性隔离的两
难、原生数据的保护和衍生数据的无为以及算法歧视的阴影与公正权利的诉求等问题。对
欧盟GDPR所主张的数据主体权利及其未决问题的分析期待能为中国数据治理模式的探
究提供学理基础。
[关键词]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数据主体权利;信息自由;隐私自主;公正
[作者简介]田广兰:哲学博士,苏州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江苏苏州215021)
人类的生活世界在计算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合力驱动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
据给所有的个体和共同体带来了新的福祉、自由和价值,释放出前所未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效应,
人类的价值和权利列表上也增加了“数据主体权利”和“信息自由”等新的条目。但自“剑桥分
析”事件之后,人们深刻地体验到大数据技术已经对个体的隐私、自主性以及社会公正等权利和能
力构成威胁。在如何保护数据主体权利问题上,欧盟走在世界的最前沿,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
DataProtection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据主体权利和规制内部统一市场。本文以欧盟的GDPR为研究对象,阐释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体
应享有的数据权利,分析GDPR在数据权利主张中存在的一些未决问题,以期为中国的数据治理
提供一定的学理基础。
一、数据主体与数据主体权利
(一)什么是数据主体?
大数据技术赋予人类个体一个新的身份——数据主体。所谓数据就是以数字的方式对事物、现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技术时代的道德责任问题研究”(17BZXl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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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_田广兰: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体权利及其未决问题
象或事件的记录和描述,这些记录和描述大多是关于对象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也可能存在一些偏
差和错误。在互联网、云计算、算法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下,世界万物都快速实现了数据化,
这些数据被收集、存储、挖掘和分析,可以转化为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源,为个体或组织的决策与行
动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本文所讨论的数据主体是指“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即“一个能够被直
接或间接识别的个体,特别是通过诸如姓名、身份编号、地址数据、网上标识或者自然人所特有的
一项或多项的身体性、生理性、遗传性、精神性、经济性、文化性或社会性身份而识别的个体”①。
每一个直接或间接与智能终端连接的自然人都是一个数据主体,数据记录着他们的所言、所思和所
行,记录了他们的过去和现在,这些数据经过算法分析可以对数据主体进行分类并贴上相应的标
签,形成对数据主体的性格、偏好、能力等各种特质的认知判断,为数据控制者的个性化、差异化
数据服务提供依据。
数据主体既生活在实体的物理世界中,也生活在虚拟的数据世界中,物理世界中经历的事件都
可以转化为数据,数据世界中的信息又可以转化为物理世界中的决策和行动,数据主体在两个世界
中穿梭往返成为大数据时代的特有图景。显然,数据主体享有大数据带来的便利、自由与福祉,生
活的世界和视野突破了原先狭窄的时空范围,拥有了更多、更快、更合理的选择与机会。但是,与
此同时,数据主体也感受到了随之而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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