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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21年第4期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数字资本运作逻辑下的数据权利保护
郑智航
摘要:数据权利保护个人控制模式从个人对数据的自决权出发来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并赋
予数据权人知情权、要求更正权、要求删除权和限制处理权等具体权利。数据权利保护社会控制模
式倾向于从数据对共同体的价值和特定群体良好的数据秩序出发,建构一套以保护共同体“文明规
则”为核心的数据保护制度。个人控制模式与社会控制模式存在诸多分歧,但都在一定程上忽视了
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带来了数字身份、数字劳动和数字消费三重
异化,并直接影响到数据权利人的身份权、劳动权和消费权益。数据权利保护的要旨并不是要让数
据永远停留在个人层面,而是要在保护数据权人的前提下去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增值,从而防止数据
资本的异化。
关键词:数据权利;数字资本;数字异化;数字共享
作者简介: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和网络安全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岛266237)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数据运用与数据
治理创新团队”
DOI编码:10.19667/23-1070/c.2021.04.013
随着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交往和社会行为愈来愈多地通过数据这一中介
来实现。这种数据化在使人类交往愈来愈简约化和便利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交往安全带来了巨大风
险。一方面,个人身份数据、关系数据、行为数据和言语数据非常容易遭到泄露,而且在网络环境下这
种泄露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另一方面,效率主导逻辑支配下的智能算法往往在无视个体主义正义观的
前提下,深度地甚至是片面地挖掘数据,而将用户进行异化。面对这些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个
人控制和社会控制两种模式。个人控制模式以欧洲基于人的尊严保护的个人数据保护理论和美国基
于个人自由保护的隐私理论为基础,提出个人应当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以实现对以独立人格
①
和自由意志为核心的个人自治等基本权利的保护。社会控制模式则强调从数据的社会公共性出发,
主张从社会本位理念出发,构建一套以良好秩序构建为首要目标,以多重价值平衡为价值取向,以风险
①高富平:《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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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多元治理为立法核心的数据权利保护路径。尽管这两种模式在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上存在较大差
异,但是,它们往往都忽视了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核心资产并生成为一种数字资本的运作
逻辑对于数据权利保护产生的巨大影响。这种政治经济学维度的缺乏,使已有的研究既难以对一般数
据经过云计算加工变为数字资本以后如何制造新的不平等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又难以对数字资本
运作的基本逻辑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试图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基
本理论,从一般数据演变为数字资本以及这种数字资本对于数据权利保护产生的影响出发,探讨一套
符合数字时代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原理的数据权利保护模式。
一、数据权利保护的既有模式及其问题
在当下人工智能算法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在喂养人工智能的同时,也在遭到算法决策的反噬。
面对数据技术的这种异化,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个人控制和社会控制两种基本模式来保障公民的数
据权利。
(一)个人控制模式
在数据权利保护的个人控制模式看来,数据使用问题属于个人独立自主领域。侵犯公民个人数据
权利也就侵犯了数据主体掌控者的个人意志。因此,数据权利保护的核心在于确保个人基本权利不因
数据使用而受侵犯。换言之,个人数据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对个人数据的滥用而导致对人的尊严、自
②
由、独立、平等带来消极影响或损害。在这种模式的指引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隐私保
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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