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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保障运送安全,发挥车辆效能,增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送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送车辆(如下简称客
车)、道路一般货品运送车辆(如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品运送车辆(如下简称危货运送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送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规定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防止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送经营者是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送车辆实行择优选配、对的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送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规定。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送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型车辆,增进原则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停提高车辆的管理
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详细实行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送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容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送车辆综合性能规定和检查措施》(GB18565)的规定;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措施》(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措施》(JT719)的规定。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到达二级以上。危货运送车、国际道路运送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到达一级。技术等级评估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估的规定;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送,以及
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到达中级以
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估的规定;
(六)危货运送车应当符合《汽车运送危险货品规则》(JT617)
的规定。
第八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送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送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送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与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严禁使用报废、私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送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送经营者设置对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行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保证车
辆处在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送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原则,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对的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送经营者根据有关原则规定,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重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估、客车类型等级评估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估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重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导致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精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送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平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平常维护由驾驶员实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送经营者组织实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原则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阐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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