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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
摘要: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财产权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主要有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立法例。考虑到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以及外部
性等因素,我国应建立一套以登记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变动公示体系,并针对知识
产权类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变动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著作权
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在知识产
权许可方面,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方面,应主要采登记生
效主义模式,但著作权质押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交易安全
根据内容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权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
为静态的财产关系,而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由此可知财产法的主要任务有二:
一是确定财产的权属,保护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二是保
护财产的流转,即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商品交换的调整,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
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作为财产法下位法的知识产权法也应当围绕上述两种财
产关系展开。但是,当今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大多集中在静态的知识产权关
系,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动态关系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却并不留意,由此造成了知
识产权交易当中的诸多困境。知识产权变动模式作为规范动态财产关系的主要制
度,其立法是否科学攸关财产交易安全与否。研究知识产权交易的基础理论,确
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当下知识产权法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
题。
一、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内涵及立法例
(一)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内涵
知识产权变动即知识产权的发生、变更以及消灭,是知识产权之得
丧变更在法律上所表现出的一种权利动态现象。知识产权的变动表现的是知识产
权的运动状态,即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变化。
由于知识产权是对知识财产的直接支配,因此知识产权变动是知识产权主体与知
识财产相互关联的变动。从形态来看,这种变动主要表现为创造新的知识财产以
及买受和继承(转移)知识财产等。知识产权的丧失,则是因知识财产的灭失(绝
对的消灭)、让与(移转)、长期不行使权利导致消灭时效、放弃等方式而丧失。
如果将知识产权出资入伙,则产生共有关系(内容的变更);如果设定质权,则
会产生自己不能亲自使用收益(作用的变更)等变更。就广义而言,知识产权变
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知识产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其
涵盖了知识产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变动方式;就狭义而言,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基于合同行为的知识产权变动
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因此,狭义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内容不涉及基于法
律的直接规定而导致的知识产权变动,如知识产权的产生、消灭和继承等。本文
主要研究狭义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及其立法模式。因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包括了
各种知识产权类型的包容性体系,且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动模式也可能
会有所差异,故笔者仅以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种典型的知识产权为对象,
对知识产权变动模式进行研究。
(二)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
财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具有“区域化”色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
或者在不同历史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立法体现,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也是
如此。关于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国内学界并无定论。例如,有学者在
方法论上借鉴物权变动模式,将知识产权变动模式分为意思主义模式、债权形式
主义模式和知识产权形式主义模式;而更多的学者只是在著作权转让或知识产权
质权等具体的知识产权变动问题中提出了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登记对抗主义和
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综观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有关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
例,具体表现以下三种模式,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应将知识产权之变动系于
法定的公示方式——登记。
1.意思主义模式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知识产权的变动以作为基础关系的合同为根据,
即合同生效则知识产权发生相应的变动而无需登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
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此,对于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登
记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影响其效力。在专利权许可中,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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