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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外案例探究类别表决权制度对投资市场的潜在危害2500字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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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外案例探究类别表决权制度对投资市场的潜在危害综述

目录

基于国外案例探究类别表决权制度对投资市场的潜在危害综述 1

一、国外案例分析 1

(一)典型案例之“Jebwab案” 1

(二)类案比较分析 2

二、类别表决权制度对投资市场的危害预测 3

国外关于类别表决权制度的应用最为经典的一个案例便是“Jebwab案”,本节分析了以“Jebwab案”为代表的国内外相关案例,并进行了类案之间的比较分析;基于实际案例的分析,进行了类推,从而对类别表决权制度对投资市场的危害进行预测。

一、国外案例分析

(一)典型案例之“Jebwab案”[]

国外在运用类别表决权机制的过程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Jebwab案”。案中的涉事方为米高梅大酒店,该企业在成立之初通过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来筹集资金,但是一次火灾之后,公司的财产遭到损害,该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此时便开始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因此公司给这些普通股股东分配了一些优先股作为火灾损失的补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米高梅酒店将普通股股份和优先股股份都转化为现金之后为股东套现,但是最好股东得到的现金数量却有差异,普通股股东获得的是18元每股,而优先股股东获得的却是14元每股。两种股票的价值确定过程完全由公司及其董事会进行,并没有让优先股股东参与,因此优先股股东感觉到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起诉要求米高梅酒店停止其不合理的股权收购计划。本案的冲突焦点便是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控股股东使得优先股股东权益受损,是否违背了其在公司签订的协议当中承诺对于优先股股东的信息义务?

对此案进行审理的法院认为,首先优先股股票以及普通股股票的具体价值并没有合同以及相关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因此在此方面优先股股东的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

[1]薛前强:《论股东利益异质化的私法衡平——以美国优先股司法实践为视角》,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第6期,第38页。

法院有理由认为公司及其董事在此时股权收购计划当中侵害了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起初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及其董事对于优先股股东的信息义务。其次是公司应该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公平分配进行定义,要明确其不等同与平均分配12]。

(二)类案比较分析

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诸多类似的案例。例如Adams案[31、Orban案[4、James案5、ThoughtWorks案[6、Trados案17再到最近所发生的举世瞩目的Frederick案I8。在此基础上,并结合第二章第四节中对目前国内优先股制度对投资市场影响的分析,我们对如何均衡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进一步探索。

1、董事对普通股股东的信义义务

通过以上案例也可以看出,美国的相关立法制度在整体上是认同公司及其董事对于优先股股东的信义义务的。但是对于公司内部不同类别股东的权益分配问题,并没有相关立法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此时法官就只能从公司及其董事的角度出发,判断其是否为了将自身的私利最大化而侵害了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对公司的董事进行定义的过程中,认为其存在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协调公司中各类别股东与公司本身之间的利益冲突19。董事在对冲突事宜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首先要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同时也要考虑到平衡各类别股东的合法权益,诸多因素的出现都会对董事的最终决策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倘若董事本身是冲突中的某一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侵害对方的权益,此时的利益冲突便更加明显,需要采用司法程序来监督公司及其董事在对优先股股东执行信义义务的过程。

当然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也发现,从美国法院的判例来看,公司内部和董事对于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是法律保护的,但是优先股股东的义务是相对谨慎的。

2、合同法规范

结合第二章第四节的论述可知,合同法规范保障优先股股东利益主要包括在完整合

[2]这一检验分为两部分:其一为程序公平(fairprocedure),即成立一个管理层回避的独立评标委员会;其二是转让价格公平(fairprice),也即结果公平,公司要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买家。

[3]705A.2d1040(Del.Ch.1997).

[4]1997Del.Ch.LEXIS48.

[5]990A.2d435(Del.Ch.2010).

[6]7A.3d973(Del.Ch.2010),affd,37A.3d205(Del.2011).

[7]73A3d17(Del.Ch.2013).

[8]潘林:《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利益分配——基于信义义务的制度方法》,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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