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数据确权之辩.pdf

数据确权之辩.pdf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专题研讨】

数据确权之辩

申卫星*

摘 要:数据确权与否素有争议,对于数据非权利客体论、数据流通阻碍论、数据公共物品论、数

据产权难以实现论、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论等主张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澄清认识误区,达成数据

确权共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利用。数据确权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即可以避免“公地悲剧”、走

出“丛林法则”,实现定分止争;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市场;在数据领域实现“有

恒产方有恒心”。数据确权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数据产权的支配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保障人们

在信息社会自主构建其数字化生存空间。

关键词:数据确权;肯定论;否定论;数字化生存空间

数据权属缺失一直是制约数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核心难题,这也使得数据权属问题成为了近年

来我国法学研究的热点。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法学界对数据是否应当确权一直存有很大争议,学者就

〔1〕〔2〕

此形成了数据确权“肯定论”与“否定论”两派观点。2022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

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由此确立了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制度。

然而,在解读《数据二十条》的过程中仍然形成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反对数据确权和主张确立数据

〔3〕

产权为一项新型财产权。由此可见,数据确权与否仍然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且不谈数据产权如何三权

分置,当下首要之举在于就数据应否确权达成共识。

本文立足于数据确权肯定论的基本立场,对数据确权否定论的观点进行尽可能详尽地梳理和概括,

然后进行分析和回应,以澄清数据确权否定论主要学说的认识误区,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数据确权的比较

优势,以推动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的数据的市场化,释放其价值,助力于我国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地高质

量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9)的

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受到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数字经济与法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9THZWYX01)的资助。

〔1〕

肯定论的代表性论述,参见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第63页;纪海龙:《数

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第72页;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

第118页;王利明:《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第99页。

〔2〕

否定论的代表性论述,参见梅夏英:《在分享和控制之间: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4

期,第853页;丁晓东:《数据到底属于谁?——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

期,第69页;戴昕:《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6期,第1562页;陈越峰:《超越数据界权:数据处理的双重

公法构造》,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第18页。

〔3〕

参见周汉华:《数据确权的误区》,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第3页;张新宝:《论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数据财产权》,载《中国

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第147页。

·1·

数据确权之辩  申卫星

一、反对数据确权的主要观点与回应

数据之所以确权难,难在数据自身的特殊性。因为数据确实不同于以往的有体或无体财产,数据具有

无形性、非消耗性以及几乎可以零成本的无限复制等特征,构成对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挑战。数据确权否定

论者认为数据的这些特点很难使数据成为权利的客体,在现有的财产权体系中无法安放。再有就是作为

数字经济新兴要素的数据,理应体现现代互联网互联互通、共享共创的特点,一旦确权

文档评论(0)

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