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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期
民法典视野下的数据财产权续造
雷震文*
内容摘要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民法
典》在对数据与信息作出区分的同时,以引致条款的方式对数据保护作出原则
性规定,为数据权利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以满足当前大数
据应用实践需要和合理平衡数据各方利益为着眼,结合《民法典》现有的规范
体系,展开以数据为客体的新型财产权利续造,进一步明确其权利内涵、性质
和归属,对于完善数据权利体系构建和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
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数据个人信息财产权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的财产价值日益彰显。互联网企业对数据的抓取、
分析、利用和交易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涌现。社会对数据产权制度的呼
唤越发强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
学习会议上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
权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
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亦指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完善数据
产权制度成为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和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以具体规范为检视,《民法典》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民法典》第127条虽
以引致条款的方式对数据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因其极致的简约风格,对数据权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工业和
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本文系中国科协2020年“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项目”——“国际数据治理规则研究”(编号:
60200KX2020120003)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保护视阈下欧盟数据可携权研究”(编
号:18CFX07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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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2021年第1期
〔1〕
问题的回避态度,在尚无相关法律规定为照应的背景下,多被认为是缺乏自身规范
〔2〕
意义的条款,难以在实践中妥善解决数字经济条件下数据财产权的持有、管控、利
〔3〕
用、收益、转让、处分带来的诸多法律难题。但是,作为民事基本法律为适应互联
〔4〕
网时代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的权利保护需要作出积极的前瞻性回应,本条规
范并非毫无意义。其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
〔5〕
供了法律依据。以此为基础,结合《民法典》的规范体系,就数据财产权的内涵展
开必要的探索和续造,对合理平衡数据相关各方利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无
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
〔6〕
作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对民事权利构建的价值毋庸赘言。“客体确
定了私权在外部世界的条件和限度,客体的属性,限定了权利人作用外部世界来达成
〔7〕
目的的能力。”而以其规范内容来看,除宣示作用外,《民法典》第127条的价值同
时亦突出体现在对数据权利客体地位的确认上。斯如学者所言,本条明确承认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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