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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决定主体的法律规定冲突分析及其解决.pdfVIP

禁渔决定主体的法律规定冲突分析及其解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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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经济2024年第3期第42卷

禁渔决定主体的法律规定冲突分析及其解决

1,31,2

董传举,王风

摘要:禁渔对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养护渔业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国现行《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和《乡村振兴促进法》关

于禁渔决定主体的规定却不尽一致,这不仅阻碍了禁渔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导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

问题存在极大争议。本文从立法目的、法律属性、规范性质和冲突处理规则等方面对上述规范间的适用关

系进行梳理、分析和阐释。可知,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保护场域,要优先适用作为主

体性特别规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长江流域范围内,要优先适用作为流域性特别规范的《长江保护

法》;《乡村振兴促进法》虽然涉及禁渔规范决定主体的规定,但该规定与《渔业法》属于衔接性配套适用

关系,且与《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也存在衔接适用的可能,应优先适用《渔业法》等中的具体

法律规定。

关键词:禁渔期;决定主体;规范冲突;渔业法;渔业资源养护

中图分类号:F326.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024)03-0001-09

一、引言

近年来,过度捕捞问题严重威胁我国渔业资源健康可持续发展,禁渔制度作为控制渔业资

源过度捕捞的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禁渔规范主要通过在规定时间(禁渔期)和空间(禁渔

[1]

区)范围内,采取限制或禁止捕捞活动的措施,来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因此,明确

禁渔决定主体是实施禁渔制度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规定禁渔决定主体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

②③

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稿日期:2023-12-26

作者简介:董传举(1989-),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研究,E-mail:

cjd1989@126.com;王风(2000-),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E-mail:

w163.com。

论文说明:本文受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SKL-2023-341)、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项目)、

河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项目(5101159571002)资助。感谢本文匿名审稿人的

宝贵建议,文责作者自负。

①《渔业法》第30条第2款:“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

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2条第2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

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③《长江保护法》第53条第1款:“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

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

1

董传举等:禁渔决定主体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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