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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模式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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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包括公力模式、私力模式和公私合作模式。由于网络犯罪的复杂性,

无论是对于公共部门还是私营机构而言,都具有充分的动力参与公私合作。无论是在域外还

是在我国,公私合作模式已具有一定的立法和现实基础。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犯罪治理公私

合作模式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何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将会对公私合作模式的前景产

生重要影响。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可归入公力模式,该模式的缺陷在于,过于强调

执法机构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能动性,容易造成网络犯罪治理过于追求监管有效性而忽视整

体效益最大化。为克服这种缺陷,我国有必要借鉴公私合作模式,将包容性与多元化的价值

理念融入网络犯罪治理的各个环节。公私合作模式能合理解决公私部门在应对网络犯罪危机

中的紧张关系,使网络犯罪治理模式不再固守传统的一元治理机制,而是通过对话和合作来

消除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称性。有必要将公私合作模式落实到我国当前网络犯罪治理过程中,

提升网络犯罪治理的实际效益,实现多元共赢的治理目标。

关键词:网络犯罪治理;公私合作模式;多元共赢

当前,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互联网面临着日益严

峻的安全问题,网络犯罪的数量急剧增长,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且对国家

安全和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根据有关报道,在中国,网络犯罪的数量已经占到所有犯罪

的三分之一,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犯罪类型,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与传统犯

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匿名性与跨国性等特征,因此给传统的犯罪治理带

来了许多严峻的挑战。不仅如此,网络犯罪具有全球性和无国界性,因此,如何通过加强与

国际社会的合作,有效地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也是目前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在传

统的犯罪治理模式公力模式之中,公共部门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垄断着刑事

惩罚的权力。然而,由于在理念、资源、技术与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面对各种新型网络犯

罪,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显得捉襟见肘。从现实看,私营机构不仅运营着相当比例的网络基

础设施,而且在技术、效率等方面明显优于公共部门。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无论是在域外

还是在我国,一种新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新的模式强调公共

部门与私营机构共同合作治理网络犯罪。笔者于本文中通过对域外关于网络犯罪治理公私合

作模式的立法与实践的分析,为我国构建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一、网络犯罪

治理的三种模式从世界各国网络犯罪治理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一)公力模式: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公力模式即政府主导型网络犯

罪治理模式,强调政府在整个网络行为监管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这种治理模式可以说是

“科层管理思想”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体现。公力模式强调公共部门对网络信息资源的控制

与投入,公共部门在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后,就会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行

动方案,最后由各级公共部门落实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最大程

度地集中资源去落实政策和设计制度,适合行政决策与管理。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基于公权

力主体地位,能够在短时间内聚集资源,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效率和力度。在这种公力模式

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之中,政府发挥着主导角色。由于政府的主导角色,公力模式在打击网

络犯罪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然而,由于缺乏社会力量(私营机构、个体消费者

等)的参与和互动,与网络犯罪治理相关的信息与技术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共享,这种模式

缺乏灵活性与适应性,从而无法对“日新月异”的网络犯罪行为作出及时恰当的反应。

(二)私力模式:以私营主体为主导的治理模式私力模式是指由私营主体间自由合作治

理网络犯罪的模式,强调在尽可能减少政策和法规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的基础上,期待公共部

门放手让互联网自由发展。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互联网企业、社会部门组织和消费者个体

会相互建立牢固的数据分享交流渠道与平台。该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发挥行业间优势,聚集来

自不同企业组织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共同对抗网络犯罪行为。因为大型互联网企业在wi-

fi安全、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领域具有丰富的防御经验和技术,从而使资源得到充分的

共享和整合。此外,从私营机构的集体共同利益出发来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不仅有利

于提升效率,而且有助于营造一种充分信任、互惠互利的网络安全环境。然而,不可否认的

是,网络犯罪治理的私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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