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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知识据下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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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下

三、宪法现象决定宪法学研究措施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组成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措施的多样性。基于前述分析,宪法现象和宪法存在决定了宪法学是一门科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对宪法现象的研究组成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容,二者的综合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措施。总体而言,这些措施从属于一般的法学研究措施,能够分为三类:形而上学的研究措施,重要研究宪法的理念及其价值,这些内容正是理论宪法学的组成部分;规范的研究措施,重要以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为研究内容研究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些内容是实用宪法学的组成部分;社会学的研究措施,重要用社会学和政治学措施研究社会历史、政治文化和现实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这些正是宪法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依照布赖斯勋爵的概括,法律科学的研究措施重要有如下四种:形而上学的或先验的措施、分析的措施、历史的措施以及比较的措施。形而上学的研究措施就是从权利和正义等抽象理念出发推导出一套法律概念和范围的措施,其目标在于探讨和论证法律的价值,为法律寻找到一个人性和伦理的基础。分析的措施则是有关法律规则的的结构,以经验和逻辑为出发点对法律术语和法律命题进行界定和整顿。历史的措施把法律视为一个在详细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中不停演变和发展的文化产物,通过对详细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含义作历史性的解释。比较的措施则是对各个民族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横向的比较,找出这些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概念、原理、规则和制度之间的异同,首先为了解和交流打下基础,另首先则为改进本国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13]另依照坎托洛维茨和派特森的观点,法律科学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有关现实的科学、有关客观或共享意义上科学以及有关价值的科学。[14]其中有关现实的科学就能够了解为法律概念、标准、规范及法律制度生成的社会现实条件;有关客观或共享意义上的科学能够了解对规范的研究;而有关价值的科学即研究法律科学的伦理和道德基础。有关宪法现象所决定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也从不一样角度证明了宪法学研究措施不出这些措施的范围,从属于法律科学的基本研究措施。

宪法学研究措施除遵照法律科学的这些基本措施外,尚有自己的独特的措施。这是因为,在法学诸学科内部,宪法现象决定了宪法学是具备一定“自治”性质的宪法科学,这也就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措施的独特性。多数教材的“绪论”或“序言”部分对宪法学研究措施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本学科的某些基本的研究措施,如理论联系实际、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系统分析等,这些都是研究宪法学的基本措施,也是被大家所接收的措施。无庸讳言,它们是极有价值的。不过,这些措施也有一定的不足,即其为宪法学和其他学科所共用,尚无法标示出宪法学自身的学科特性。一般,学科的专业性和自治属性由一系列原因所决定,而措施的独特性是判断该学科是否具备一定自治程度的标志之一。昂格尔在谈到法律制度的自治性时指出,“自治性表目前实体内容、机构、措施和职业四个方面”。[15]宪法学也需要有独特的研究措施。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的研究措施,这就是宪法学专业研究措施和综合性研究措施,详细指宪法解释措施与综合研究措施。这也是目前受到忽视或者一定程度受到轻视的宪法学研究措施。

1.宪法解释研究措施是一个极具宪法学专业特性的研究措施。[16]有学者以为,这一措施为宪法学所独有,是本学科的“独门暗器”和“看家本事”。[17]笔者赞同这一认识和判断。该措施为宪法学学科所特有,并且是其他学科所不见长的一个措施。而这一措施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这一情况的形成又与我国不完善的宪政制度建设有亲密关联。

宪法解释学又分为两种:一个可称为宪法注释学;一个是纯粹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学。前者一般存在于一个国家宪政发展的初始阶段,或者是在仅有宪典而无宪政的前宪政国家里。因为与宪政运行有关的有关元素尚不十分活跃,故而局限了宪法学者的研究空间;宪法学研究者只能就条文机械地作符合国家形势和要求的政策宣讲。宪法学研究措施的不足与社会现实的关联性是一常见的现象,诸多国家的宪法学研究措施在宪政发展的早期阶段常常受客观现实的局促,宪法研究者只能对宪法条文作符合国家形式的的政策宣讲,如早期日韩等国的宪法学研究。不过,并不能就此否定该意义上的宪法注释学;宪法注释学也并不因此完全没有价值。[18]这是因为,宪法注释学同样精密,它需要对宪法制定者的意图、国家客观形势和宪法条文有着精深的了解,而这些都是宪法学研究者所必备的,尤其是该意义上的宪法学研究培养和训练了宪法学研究者对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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