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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权利的
数据发展权证立及其实现∗
胡锦华夏锦文
摘要数据发展权是发展权在数据时代的理论更新,由“数据”和“发展权”组合而成,是以数据的“发
展属性”为逻辑起点,以发展权理论为依据并结合数据权利理论,以实现人的数据发展为目的的新兴权利。可
以从经验、价值、逻辑三种路径分别证成数据发展权的新兴性、正当性和被法律体系容纳的可能性,其中被法
律体系容纳的可能性取决于数据发展权的规范构造。数据发展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集合,其权利主体
除了个人之外,还包括数字弱势群体、特定区域、国家等在内的集体,但国家仅在国际层面代表人民享受数据
发展权利,对内并不享有权利。同时,数据发展权的义务主体尤其指向数据企业和国家。数据发展权的权利
内容主要表现为数据公民发展权、数据经济发展权、数据社会发展权等,通过确立数据发展权理念、建立数据
人权清单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数字技术过程和构建数据发展权规范保障体系可以促进数据发展权的实现。
关键词新兴权利;权利证成;发展权;数据发展权:数据权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63(2022)12-0112-13
DOI: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22.12.013
作者简介胡锦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南京210023;夏锦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
导,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南京210023
大数据时代,数据并非一切,但一切皆可数据性”越发明显,可以说,数据时代谁掌握了数据,
①
化。《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谁就获得新一轮的发展资源,谁就能占据发展的
②
的通知》认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新高地,正所谓:“得数据者得天下。”在“数据”
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高歌猛进的浪潮之中,数据的“人权化表达、权利
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化表达”也逐渐兴起,诸多新兴权利不断涌现。
理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在此背景下,有学者提出了“无数字,不人权”命
③
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题,并论述了“数字人权”的理论和实践逻辑。其
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后,学者们围绕“数字人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其中,支持者认为“数字人权”是第四代人权,是
④
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俨然,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对当下人权问题的深刻变革与转型升级。之后
素,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发展资源,数据的“发展属陆续有学者使用这一概念并继续加强论证,如有
∗本文是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专项课题“构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支撑研究”及江苏区域法治发
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学术研究成果;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作为新兴权利的数据发展权证立”
(KYCX22_1392)的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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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权利的数据发展权证立及其实现
学者通过论证人的“数字属性”,并进而提出构建展权,且二者存在诸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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