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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利:范式统合与规范分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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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卷第4期政法论坛Vol.39,No.4

2021年7月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Jul.2021

数据权利:范式统合与规范分殊

许可

摘要:数据权利是当今最引人瞩目的学术议题之一。回顾既有研究,以赋权模式为

代表的“形式主义”范式和以行为规制为代表的“实质主义”范式彼此颉颃。两者各有所短,

又殊途同归,亟待通过“反省法”范式予以统合,并籍此深入问题的实质暨数据权利结构之中。

在权利球、权利束、权利块三种基本结构中,“数据权利块”贴合了数据权利“理一分殊”

的特性,不但融通和改进了我国“权能分离”理论,而且凭借其“整体设计规则”和“个

别设计规则”,与数据安全、数据交易、数据法定利用、数据开放与共享等诸多制度相互

勾连,共同构成了体系性、操作性和开放性兼备的数据权利制度体系。

关键词:数据;反省法;权利结构;权利束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塑世界。在这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进程中,人们对数据价

值的认识与日俱深。经济、社会与政治的多重需求,使得如何在法律上对数据作出有效回应成为当代

最激动人心且富含智识挑战的学术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127条开创性地将“数据”纳入保护范围,尽管这一条款并未指向任何具体规定,却有着鲜明的信号

功能:制定数据保护规范已成为《民法典》所宣誓的重大任务。另一方面,《数据安全法(草案)》

作为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亦为我国数据安全与利用奠定了公法架构。从既有研究和立法实践出发,

本文尝试着提出一套统合“数据赋权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融贯“数据私法定位”与“数据公

法管控”的数据保护体系,不但为数据权利的生成、归属和行使锚定理论之基,而且为我国数据规则

的制定、解释和完善提供操作指引。

一、数据研究范式的检视与改进

(一)数据研究的形式主义范式

①在本文中,我们主要在

“法律形式主义”(LegalFormalism)是一个含义宽泛且芜杂的术语。

方法论而非本体论,在应然论而非实然论使用它。②基于此,法律形式主义范式具备如下特色:

首先,这一范式以法律“全面性”和“完整性”为前提,即法律体系可以为任何案件提供制度化

的解决机制,并且可以为任何法律问题提供惟一正确的解决方案。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是完美无缺

的,而是说即便出现法律漏洞,也能在法律体系内填补和发展。其次,这一范式以“法律概念有序性”

(ConceptualOrder)为基础,即法律是由分门别类的范畴所构成,并通过位居底层的法律原则推演

作者简介:许可,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数据流通法律”(项目编号:19FXC014)、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与实证”(项目编号:18YB09)的阶段性成果。

①关于形式主义不同界定,参见DuncanKennedy,LegalFormalism,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Issue2(1973),pp.351-398.

②对形式主义方法论的剖析,参见熊丙万:“法律的形式与功能”,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第4期许可:数据权利:范式统合与规范分殊87

出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当一个新的个案出现却没有规则可适用,它可以被范畴化和抽象化,从而得到

一个可适用于它的正确规则。最后,这一范式以法律形式逻辑为工具,即每一个法律裁决都应是经由

可证明并可展示的演绎推理得出,而无需诉诸实质的道德、利益或政策证立。

透过上述棱镜,既有数据研究大多呈现形式主义色彩。例如,纪海龙教授认为,因数据无形,其

并非传统民法中的物,但数据的确是物理上有体的存在,与电、热能等类似,因此可借鉴物权原理,

对数据加以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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