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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不少大学都会有校友会这样一个组织,这是他们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那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分享北京大学校友会,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UniversityAlumni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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