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阳光关爱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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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2009]医疗保险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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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关爱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投保范围

1.1投保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身体健康的自然

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或其

它保险凭证中载明。

2.2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规定、有资格从

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载明的手术日内进行单次计划生育手术

时发生手术意外、医疗事故或手术并发症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因该次手术意外或手术并发症所致

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医疗事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乘以本

合同所附《医疗事故分级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并发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手术并发症的,无论其投保多

少份本保险,本公司仅按下列约定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全身性感染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1000元与保险金

额的10%两者中的较低者;

2)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粘连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2000元与保险金额的20%

两者中的较低者;

3)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外出血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3000元与保险金额的

30%两者中的较低者;

4)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子宫穿孔或破裂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4000元与保

险金额的40%两者中的较低者。

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并发症时,本公司给付各项并发症保险金之和。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3)被保险人输血感染;

4)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配合诊疗的行为;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且未愈的病症;

6)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有意隐瞒病史、病情致使医生对手术适应症选择不当;

7)被保险人在无资格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

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保险期间本合同针对不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确定的保险期间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日止;

2)取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一日止;

3)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七日止;

4)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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