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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三)基本原则
1.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各方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二、工资支付管理
(一)企业工资支付义务
1.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2.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支付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工资支付周期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具体支付周期由企业与农民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支付日期
1.企业应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四)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1.农民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2.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标准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监督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工程款。
2.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总承包企业整改。
(二)总承包企业责任
1.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总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分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分包企业责任
1.分包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农民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
2.分包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向总承包企业备案。
3.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职责
1.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要求企业提供工资支付表等证据。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一)账户设立
1.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开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金拨付
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分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按月将工资款从专用账户支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三)账户监管
1.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合同约束
1.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
2.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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