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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原则;
(三)规范管理、高效利用原则;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核算、报告、分析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报废、维修、盘点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购置
第八条资产购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资产购置计划;
(二)审批资产购置计划;
(三)组织实施资产购置;
(四)验收资产购置成果。
第九条资产购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二)资产购置预算;
(三)资产购置时间;
(四)资产购置方式。
第十条资产购置预算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理控制资产购置成本。
第十一条资产购置方式可以采用招标、询价、直接采购等方式。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原则;
(二)按需使用、避免闲置原则;
(三)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原则。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流程、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资产使用情况。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资产处置计划;
(二)审批资产处置计划;
(三)组织实施资产处置;
(四)验收资产处置成果。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二)资产处置方式;
(三)资产处置价格;
(四)资产处置时间。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方式可以采用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低于市场公允价值。
第六章资产报废
第二十条资产报废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资产报废申请;
(二)审批资产报废申请;
(三)组织实施资产报废;
(四)验收资产报废成果。
第二十一条资产报废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二)资产报废原因;
(三)资产报废时间。
第二十二条资产报废审批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资产盘点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资产盘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盘点、不留死角;
(二)严格核实、确保准确;
(三)及时处理、消除差异。
第二十五条资产盘点结果应当及时上报财务部门。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报废、盘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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