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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医诊无忧社保补充个人医疗保险(A 款)条款.pdfVIP

人保健康附加医诊无忧社保补充个人医疗保险(A 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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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2009]医疗保险03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医诊无忧社保补充个人医疗保险(A款)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已参加投保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

任:

等待期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

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设置因疾病引起的住院,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社保补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社保补充保险金:

1)在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

分,在扣除400元的年度免赔额(本款所述“年度免赔额”为每保单年度的免赔额,以

下皆同)后,按80%的比例给付;

2)在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期间,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400元的年度免赔额后,按20%的比例给付。

重疾自费项目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的,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其中超出投保所在地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即完全自费项目和乙类项目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按80

%比例给付重疾自费项目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社保补充保险金和重疾自费项目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附表中各档约定的保险金额

为限。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未告知的既往症;

2)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3)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

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

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鼠疫、霍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4)精神和行为障碍。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

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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