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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入“发票分配”功能模块。在此模块中,领票员可根据查询条件筛选分配号段,在查询结果中勾选要分配的号段,点击“分配”,选择开票员,输入分配数,点击“确定”,就可以分配给相应的开票员了。我们进入“发票分配”功能模块。在此模块中,领票员可根据查询条件筛选分配号段,在查询结果中勾选要分配的号段,点击“分配”,选择开票员,输入分配数,点击“确定”,就可以分配给相应的开票员了。我们进入“发票分配”功能模块。在此模块中,领票员可根据查询条件筛选分配号段,在查询结果中勾选要分配的号段,点击“分配”,选择开票员,输入分配数,点击“确定”,就可以分配给相应的开票员了。我们进入“发票分配”功能模块。在此模块中,领票员可根据查询条件筛选分配号段,在查询结果中勾选要分配的号段,点击“分配”,选择开票员,输入分配数,点击“确定”,就可以分配给相应的开票员了。我们进入“发票分配”功能模块。在此模块中,领票员可根据查询条件筛选分配号段,在查询结果中勾选要分配的号段,点击“分配”,选择开票员,输入分配数,点击“确定”,就可以分配给相应的开票员了。现在我们进入本次课程的第四部分,发票勾选。现在我们进入本次课程的第五部分:红字发票第一个问题是: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受票方都可以开吗?这里我们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第二种: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只有受票方已经确认过的情况下才能部分开具红字发票。第一个问题是: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受票方都可以开吗?这里我们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第二种: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只有受票方已经确认过的情况下才能部分开具红字发票。第一个问题是: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受票方都可以开吗?这里我们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第二种: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只有受票方已经确认过的情况下才能部分开具红字发票。(7)选择“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相关情况后,点击【申报】。零申报流程热点问题答疑1、印花税法实施后,建筑异地工程印花税缴纳地点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2、我公司最近发生了一笔货物运输业务,但未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额合同,只有运费结算凭证,请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3、我公司签订应税合同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有了基本认识之后,我们正式进入本次课程。本次课程主要分为用户登录权限、授信额度、蓝字发票、发票勾选、红字发票、发票查询、互动答疑七个部分。现在我们进入第一部分:用户登录权限如果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无【开票业务】功能怎么办?通常是由于办理人员当前身份没有相关权限导致的,需要检查纳税人当前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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