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考试和发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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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更好的服务江苏沿海港口经济发展和江苏向海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结合江苏沿海港口水域通航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江苏籍海船上任职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及适任证书签发管理。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职务和编号;

(三)证书适用范围;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适任证书统一使用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等级:

(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港作船;

(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港作船;

(三)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港作船;

(四)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载客12人及以下的小型旅游船。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七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分别为:

(一)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二)二等、三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三)四等适任证书:驾驶员;

(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分等级)。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职务的必须持有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八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二)符合海船船员任职岗位的健康要求;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见附件1);

(六)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2)。

第九条申请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六)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七)船上见习报告(必要时);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相应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应当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二条持有港作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等级、职务相应的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与安全记录良好;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证书再有效的资历。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等级、职务相一致的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与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未满足第十二条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3个月及以上5年以下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水域、等级范围内完成不少于2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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