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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类别、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两学期发放。
(二)奖励名额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数确定。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本学年所有班级在籍学生人数,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将当年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三条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
1.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3.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上学年未受学校或二级学院处分和无不及格科目(含考查科和以证代考科)。
2.同时需符合条件
国家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异,各科成绩总平均分应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低于80分(但不能低于75分)的不能超过两科;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受评学年内综合排名在全班排名前10%;
(3)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有突出事迹表现,曾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4)受评学年内获得二级学院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考虑;
(5)同等条件下以综合测评排名先后决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
(1)经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习成绩优秀,各科成绩总平均分应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低于75分(但不能低于70分)的不能超过两科;
(3)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考虑;
(4)有二级学院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考虑;
(5)同等条件下以综合测评排名先后决定。
国家助学金:
(1)经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
(3)名额不足条件下以困难等级决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各系根据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组织学生进行评比工作;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按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上申请均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所在(院)系审核;
(四)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干部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奖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评议和推荐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参加的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五)在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奖助学管理工作组依据学生申报材料在广泛征求学生、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分数高低确定本(院)系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在二级学院网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前将材料盖公章后报送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
(六)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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