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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年4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常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教学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如果一学年内累计3次以上通报批评者,第3次应给予该学生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校、二级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学校原则上不予推荐就业;
(三)受处分者,处分期内不享受校内表彰、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
(四)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六)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反纪律后拒不承认事实,认错态度较差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费及其他费用问题根据学校财务处规定处理。
第二章细则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的,除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外,均相应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从严处理,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吸毒、贩毒者、服用软性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与他人(公司)发生财务纠纷,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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