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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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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令第8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批对象

因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六、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2.建设单位已编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不会对农业灌溉用水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且采取的补救措施切实可行。

4.建设单位已落实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所需的补偿费用。

七、申请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范围。

占用的必要性及对农业灌溉用水的影响分析。

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补偿费用的落实情况。

2.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现状及影响评估。

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案,包括新建、改建、修复等工程措施及运行管理方案。

补救措施的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对农业灌溉用水影响的预测及应对措施。

4.补偿费用的证明材料,如补偿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5.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需提供第三方的意见或相关协议(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材料。

2.受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3.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补救措施进行评估。

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听证、专家评审等。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出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5.送达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期限

1.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理期限:在法定办理期限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承诺在[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决定书

2.不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1.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

2.送达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权利

依法享有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权利。

对审批过程和结果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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