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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警示录;合伙谋利坑国家,三人受贿害自己;●1995年初,某市审计局对该市农业利用外资办公室〔简称外资办〕WPF3893工程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高某听说,外资办有局部资金闲置,正欲寻找投资工程。
这时,他心里活动开了,回头不便找到审计局办公室副主任邵某商议,因为邵某的一个亲戚在省城办了一家私人企业:某实业总公司。二人一拍即合,庆幸这真是天赐的发财良机。他们找到该私营企业老板刘某。提出介绍他向市外资办借款。与此同时,高某就他俩商量的情况向分管此项审计的副局长李某作了汇报。他们兴奋的是,李副局长还是市农业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成员之一,说话更有份量。李某表示可以向外资办提出建议。
●经高某,邵某的牵线搭桥和竭力促成,很快。外资办与李某等人进行了洽谈。并前往该私营公司考察。之后,外资办先后于1995年4月26日,1996年4月25日,1997年1月22日三次借款1300万元给该公司。;●1995年5月,该私营公司收到第一期借款800万元后,其负责人刘某告知邵,高二人到省城拿钱。邵,高二人向李某汇报,李表示同意。邵,高二人遂赶往省城,从该私营公司副经理郑某处拿到现金8万元,回来后,三人在李副局长的办公室分脏,其中李分得3万元,高,邵两人各分得2.5万元。
●同年12月,李某在省审计厅科培中心开会期间,邵,高二人也住进科培中心。邵某打告诉私营公司负责人刘某。请他送钱到科培中心来。随后,刘的妻子郑某将8万元现金送到邵,高二人的房间。李某也来到邵,高的房间与郑见面。等郑走后,李,邵,高三人私分8万元这次,高分得3万元,李,邵二人各分得2.5万元。
●1996年2月,李某说自己在装修住房时,要到省城刘某的私营公司购置花岗岩。刘某那么请邵某转告李某,可以就地购置花岗岩,公司以“购置花岗岩补助〞为名送给李某6000元作为“补贴〞。这笔钱由邵某从省城带回后交给李某。
●这年4月,邵,高二人又到私营公司刘某处拿到了现金8万元,李,高二人那么各分得2.5万元。
●同年6月,高某还收到该私营公司现金5.5万元。
●1997年9月??邵某在昆明学习期间,又收到该私营公司现金4万元。;●自从刘某的私营公司收到第一期借款后,先后送给李,邵,高人民币46.6万元。其中李某共分得8.6万元,高某得到19.85万元,邵某得到18.25万元。
法院认为,李,高,邵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无视国法利用职位和地位形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第386条,第383条第1和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和第4款,第27条,第68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认定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认定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认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三人所得赃款4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李某上诉说他没有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得86000元是信息费,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高某上诉称他不是主犯,有自首情节,其单独受贿55000元不成立,认定三次借款1300万元,由他们介绍促成无客观事实,请求从轻判处;邵某那么上诉申辩,他从未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与借款人系亲属关系,所得款项系资助费,请求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邵某,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鉴于上诉人如数退清全部赃款,对其量刑已属从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是公正的。有多少不相信这个真理的人,胆敢以身试法。最终都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悔恨终生,高某,邵某和李某三人也不例外。
●高某身为外资利用WPF3893工程年度执行情况的审计人员,本负有监督之职,但他非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反而积极介绍,联系将来之不易的巨额外资借给他人,以换取个人小小的“好处〞。这无异于正在巡逻的警察,自己却“顺手牵羊〞。干出了小偷的勾当。这使审计干部的形象因此蒙羞。
●另一名审计干部邵某,一面竭力利用审计机关的影响力,帮助其亲戚取得借款,一面心安理得地从中谋取私利。当罪行败露,受到审判后。他居然将巨额受贿说成亲戚给的“赞助费〞,并以此为由提出无罪的上诉请求。既然是“赞助费〞,在帮助亲戚取得外资办的借款之前。他怎么不给你大把的“赞助〞。
●最可悲的是李某,临近退休,晚节不保,亲手毁掉了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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