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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保障和优化责令恢复原状制度的执行机制建议3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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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优化责令恢复原状制度的执行机制建议综述

目录

TOC\o1-2\h\u6854保障和优化责令恢复原状制度的执行机制建议综述 1

8421一、责令恢复原状具有可执行性 1

4450(一)责令恢复原状的执行主体 1

16074(二)责令恢复原状客观上存在可执行的空间 2

25510二、明晰责令恢复原状的执行标准 3

12485三、责令恢复原状修复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4

在责令恢复原状执行机制上,先前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实践中法院的态度,“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虽有执行的内容,但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因此驳回申请、不予强制执行。这种遭遇的情形并不是个例,而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生态环境修复的语境下,责令恢复原状所追求的目标就是执行而不是本身,若得不到执行,决定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根本的损害。因此,确保责令恢复原状能够执行、明晰执行标准和执行方式也就成为研究的重点。

一、责令恢复原状具有可执行性

责令恢复原状无论是主体还是内容上都具有可执行性:

(一)责令恢复原状的执行主体

一旦责令恢复原状的作出就对行为人产生了法律效力,决定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两种途径:一是行为人自觉履行;二是强制执行。行为人能够自觉履行固然是理想的,但仅依赖行为人自觉履行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强制执行作为保障,我国强制执行的主体实行双轨制,法律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有关部门自行强制执行;而法律未做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采用了“概括授权”的形式,仅限于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将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不需要特别法的规定就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这条针对环境领域作出的特殊规定,也为行政机关在执行责令行为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根据统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的四部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2条、《环境保护法》第61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中,都没有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自行采取强制执行的主体。由此可知,如果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行为人不履行义务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还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

(二)责令恢复原状客观上存在可执行的空间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责令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主要是通过,一是行政机关采用代为履行的方式;二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种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比如《海洋工程管理条例》第48条对代为履行作出了相关规定。《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48条:“建设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的可执行性问题主要发生在法律并未授权有关部门直接强制执行,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实践中表明,责令恢复原状作为补救性环境行政命令,是为了防止损害结果发生或进一步扩散,修复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廖建凯:《生态损害救济中环保组织的定位与功能——以几个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点》,载《社会科学家》

廖建凯:《生态损害救济中环保组织的定位与功能——以几个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点》,载《社会科学家》2017年第10期,第105-109页。

显然,这种观点不具有合理性,立法为限制行政权,赋予了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权,若司法机关不予受理,显然会导致行政权能无法实现,维护行政秩序的目的落空。之所以法院不愿受理此类案件,是因为我国法律对责令恢复原状规范的阙如,立法并未详细规定到底如何恢复原状以及怎样恢复原状。不言而喻,此类案件执行起来是较为困难,但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时,法院对行政主体申请强制执行应予以受理。事实上,人民法院对于责令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并不是无法作为的,对于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来执行:法院在受理责令恢复原状执行案件后,经审查合法就应当裁定准予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恢复原状,法院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主体代为履行,或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当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国未来还可以通过法律或法规,进一步对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命令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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