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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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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7〕13号)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第三条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报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三级责任制,学院负法人领导责任,二级单位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财务处、科研处、组织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纪委、监审处、系(部、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根据科研处下达的经费拨款单办理经费立项、入账、外拨;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决算及结题验收。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及预算管理;配合组织人事处对科研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项目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依据批复预算审核并下达经费拨款单,核实拨款单中来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批复总金额、以前及本次到款、外协经费、间接费用等要素的准确性。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检查、结题和归档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与科研绩效相关工作,负责制定科研经费聘请科研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学院科研设备仪器采购管理规定,并对项目经费中的设备采购进行审核。

(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六)二级单位(部、系、所、中心、室):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预算执行。

(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经费管理要求及预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院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支出,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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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石膏建材、电力金具、教学设备等行业技术、销售、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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