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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社会生活复杂性导致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能
存在偏差,亲子鉴定虽是认定亲子关系最直接的证据,相关当事人不配合亲子鉴
定时,亲子关系认定成为实践难题。亲子关系证明的高标准及直接证据的缺乏,
使得亲子关系推定成为克服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困境的优位选择。然而,在司法实
践中,由于法官对该推定规则适用条件及标准理解不一致,导致了同类案件判决
结果的差异化。为此,有必要立足实践案例,对该规则予以解释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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