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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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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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一、总则

1.1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通航安全的涉水工程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航道整治、港口码头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

(2)在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对现有通航条件、通航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与通航安全相协调。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涉水工程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工程。

(3)本规定还适用于涉及通航安全的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涉水工程项目。在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时,应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跨区域的影响,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对通航安全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本规定也适用于涉及通航安全的临时性工程,如临时航道、临时码头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确保通航安全不受影响。

1.2定义

(1)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是指在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前,对工程可能对通航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系统分析和评估,旨在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通航安全。

(2)涉水工程是指在水域或与水域相连的区域进行建设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航道整治、港口码头等,这些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对通航安全具有潜在影响。

(3)通航安全影响是指涉水工程建设对现有通航条件、通航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航行障碍、航行风险增加、通航能力下降等,需要通过论证报告进行识别、评估和提出解决方案。

1.3编制原则

(1)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遵循科学性原则,确保分析方法和评估结果准确可靠,采用的数据和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必威体育精装版。

(2)在编制过程中,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充分考虑工程对通航安全的所有潜在影响,包括直接和间接影响,以及对上下游、左右岸及跨区域的影响。

(3)编制报告时,应遵循可操作性原则,提出的防护措施和解决方案应当切实可行,能够在工程建设和运行中有效实施,以保障通航安全。同时,还应考虑到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先进性,确保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2.1法律法规

(1)在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报告编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船舶航行安全、港口作业安全和航道通航条件,确保工程与通航安全相适应。

(3)此外,还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可能对通航环境、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2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遵循是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重要依据。报告编制过程中,应严格依据《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范》(GB/TXXXX)等国家标准,确保报告内容的技术性和规范性。

(2)报告编制还需参照《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TXXXX)、《港口工程设计规范》(JTS/TXXXX)等行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涉水工程,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以保证工程通航安全。

(3)同时,应结合《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TXXXX)等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可能对水环境、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实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2.3相关政策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方面,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指导意见。这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强调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通航安全的重视程度。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规划》等政策,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提供了宏观指导,要求报告编制充分考虑地方水系规划和发展需求。

(3)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如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等发布的政策指南,如《关于推进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也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以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实用性。

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内容

3.1通航条件

(1)通航条件方面,论证报告应详细分析涉水工程对现有航道、港口、码头等通航设施的直接影响。包括工程对航道尺度、水深、航宽、弯曲半径等通航要素的影响,以及对船舶通行速度、船舶类型、通航密度等的影响。

(2)报告应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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