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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2.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要求
3.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
4.北京市碳普惠项目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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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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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
核算和报告要求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是指碳排放单位按照所在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系列标准,报告能源消费等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及生产、服务相关行业典型参数等信息,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并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提出如下要求:
一、核算原则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原则,设施所有者按照法人边界报告本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应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客观性和可溯源等原则。
完整性是指碳排放单位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边界内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具体为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废弃物处理等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使用外购电力和热力等对应的间接排放。
一致性是指碳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核算时,应确保年际间采用的核算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客观性是指碳排放单位应保证排放量核算数据和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客观准确,能够反映报告单位的相关活动水平和碳排放实际情况。
可溯源是指碳排放单位对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等的原始凭证、计算过程,进行全流程的记录留存,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溯源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一)核算和报告要求
碳排放单位按照所在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系列标准开展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工作,各行业对应的标准见下表。
各行业对应的核算和报告要求标准
序号
行业
核算标准
1
电力生产业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
(DB11/T1781-2020)
2
水泥制造业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
(DB11/T1782-2020)
3
石油化工生产业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
(DB11/T1783-2020)
4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B11/T1784-2020)
5
服务业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
(DB11/T1785-2020)
6
道路运输和邮政业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
(DB11/T1786-2020)
7
其他行业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其他行业》
(DB11/T1787-2020)
8
航空运输业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民用航空运输业》
(DB11/T2057-2022)
(备注:各行业标准文本可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或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通知公告中查询)
(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对于碳排放单位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仅需要核算和报告有关数据,但不计入碳排放单位履约排放量。
2.对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道路运输和邮政行业纳入核算及履约边界;其他各行业仅核算并报告移动设施排放,暂不纳入履约边界。
3.碳排放单位通过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购买消纳的绿电量的确定,需提供绿色电力消费凭证和结算凭证等材料,经审核后确定绿电消费量。
4.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碳排放单位,在其核算边界之外的碳排放量若达到5000吨(含)以上,应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5.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边界中含数据中心,且数据中心年度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时,应单独计量和报告数据中心碳排放量。对非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边界中含供热的,且自产热源年度供热量达到8万吉焦及以上时,应单独计量和报告供热部分碳排放量和相应活动水平数据。
6.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转供电或电费代收代缴情况,若电力终端用户是重点碳排放单位,则电力终端用户报告此部分电力对应的碳排放;若电力终端用户不是重点碳排放单位,则此部分电力对应的碳排放由转供电或电费代收代缴主体报告。
7.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年度退出的既有设施历史基准年对应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大于等于5000吨时,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中单独说明。
8.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均须加盖碳排放单位公章后提交。
三、相关工作术语
基准年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年度前连续三年。
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移动设施。既有设施为基准年期间运行的设施;新增设施为基准年之后新投入运行的设施。
重点排放设施是指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或占排放单位年度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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