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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有效使用期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有效使用期限

出厂合格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其有效使用期限为2年。该期限后,执行本文件定期维护维修规定且功能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并采取报废处置等措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的报废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产品应报废:

a)在运输、安装、使用、维修维护等过程中,因撞击、火烧、泡水(含进水)导致产品基本功能丧失,经生产企业确认,即使进行修复,也无法恢复出厂状态的;

b)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c)设计寿命到期的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宜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宜超过5年。

备用电池使用年限

D.3.3备用电源功能检查每年应对备用电源供电情况下持续工作时间进行至少一次测试,测试方案应符合GB4717中电源功能试验、GB16806中的备电工作的规定。如果电池持续时间无法满足要求,应及时更换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锂电池或者铅酸电池超过5年,应强制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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