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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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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王永生律师;老年维权主要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

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老年人维权“384”;一、老年人维权:三个概念

;3.背景;二、老年人维权:八大权利;;〔一〕受赡养权;1、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

;〔一〕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

3、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链接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疑问解读:;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特别提醒:

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赡养人的范围:

;赡养的内容

;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和组成局部

;赡养费主要由以下六局部组成,

(1)穿衣吃饭及日常开支费用,

(2)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比方护理费,,

(4)住房费用,

(5)必要保险费用,

(6)精神消费支出,比方有线电视费,书报费等。;这些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合法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

;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二〕、再婚自由权

;;;?4、再???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

《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5、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下附案例〕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

〔1〕、婚前及婚后财产公证

〔2〕、遗嘱公证??

〔3〕、签订双方赡养协议;〔三〕住房财产权

;一、如何防止子女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

侵害形式

1、子女出资购置同住老人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后,全部占有该住房;;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

合法财产的权益;;常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四〕继承权

;《继承法》相关知识

遗嘱;遗嘱的种类;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

案例:郑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今年1月底,郭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

今年3月底,已86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郭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律师分析: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遗嘱人未保存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局部,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那么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法定继承人;〔五〕不受遗弃和虐待的人身权

;常被遗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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