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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EMS、OHSMS有关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与EMS、OHSMS有关
QG/SBCAB113-2013/G签发人:陈明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事故的“四不放过”,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公司有关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2定义
2.1险肇事故:由于设施、方案缺陷或机械失灵、人员误操作等因素,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职工、居民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各类事故。
2.2重大险肇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险肇事故。
2.3轻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性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损失工作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伤害。
2.4重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受伤员工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5死亡事故:指员工受伤后在30个工作日以内因受伤而死亡的事故。
2.6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7一般事件:指在施工、生产、检修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项目部或分(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违章、违法事件。
2.8重大事件:指在施工、生产、检修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违章、违法事件。
2.9事故级别的划分
2.9.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9.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9.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9.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9.5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10环境污染事故级别划分
2.10.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a)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b)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c)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d)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e)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f)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g)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10.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a)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b)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c)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d)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e)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f)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g)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h)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2.10.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a)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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