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政法大学教材)曲新久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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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三、爆炸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成立爆炸罪,不要求必须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必须是行为足以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2、主体为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杀害具体某个人或个别牲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否实际上造成了多人的生命、健康及牲畜与其他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为故意。;;;七、过失决水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水利设施或以其他方式引起水患,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仅有引起水患的行为而没有发生严重结果的,不能成立本罪。

主观方面为过失。

八、过失爆炸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仅有引起爆炸发生的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结果的,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为过失。;;;;;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1、客体为公共电力供应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公共电力设备,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和输电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破坏与公共电力供应安全无关的电力装置,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农用低压照明线路),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无论电力设备是否被实际破坏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均可构成本罪。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客体为易燃易爆设备使用中的公共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管道、锅炉、油井、加油站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行为也可以是采用盗窃易燃易爆设备零部件的方式进行,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会对公告安全造成危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无论电力设备是否被实际破坏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均可构成本罪。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已经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且已经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主观方面仅限于过失。;;;;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一)概念与构成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即乘客与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包括航空器本身在内的重大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客体为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对象为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与其他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及飞行安全,是指行为足以使飞行中的航空器发生坠落危险的情形。

3、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公共通讯与信息传播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本罪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航空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讯人员、乘务人员等空勤人员以及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与航空电台通讯人员等地面人员。

主观方面限于过失。;;三十七、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及构成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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