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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件:劳动就业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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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就业法

第三节就业服务与管理第二节公平就业第一节概述第四节职业教育与培训

PART概述第一节

一、劳动法上的就业与失业广义指劳动力要素与生产资料要素相结合的过程和状态狭义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人们为获取报酬或赚取利润所从事的一种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就业劳动法上的就业仅指狭义上的就业,从劳动法的角度判断就业需要考虑如下四个要素:①是否具有劳动能力;②是否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③是否从事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④是否以获取劳动报酬或收入为目的

一、劳动法上的就业与失业①就业竞争权即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选择职业的权利即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财产、地域、社会出身等因素而在就业机会或就业待遇上被区别对待的权利就业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即免受不公正辞退的权利即接受为获得就业机会所必要的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和失业救济等公共保障服务的权利②自主择业权③平等就业权④就业安定权⑤就业保障权

一、劳动法上的就业与失业广义指劳动力要素与生产资料要素相分离的一种状态狭义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劳动者,无法获取有报酬的劳动职位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劳动法上的失业仅指狭义上的失业,判断一个劳动者是否处于失业状态,通常看四个要素:一是看是否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二是看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三是看是否具有劳动愿望;四是看是否找到了有报酬的劳动岗位

二、国内外劳动就业立法美国美国在1938年制定了《就业法》,1973年制定了《全国就业与培训法》,1998年制定了《劳动力投资法》和《就业训练合作法》英国英国在1973年制定了《就业和培训法》,1980年制定了《就业法》德国德国于1969年制定了《促进就业法》,1989年制定了《就业服务法》秘鲁秘鲁于1991年制定、1993年修订了《就业促进法》日本日本于1921年制定了《职业介绍法》,1947年制定了《职业安定法》,1966年制定了《雇佣对策法》,此外还制定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高龄者雇佣安定法》《就业保险法》等韩国韩国于1993年制定了《基本就业政策法》瑞典瑞典于1982年制定了《就业保障法》俄罗斯俄罗斯于1999年制定了《联邦居民就业法》国外立法

二、国内外劳动就业立法1931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于1935年8月又正式出台了《职业介绍法》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先后制定了《职业指导办法》(1994年)、《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就业训练规定》(1994年)、《就业登记规定》(1995年)、《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1998年)、《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等配套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2007年8月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标志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法日趋成熟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2月公布新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就业权的规定、作为基本法的《劳动法》中关于促进就业的专章规定及《就业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等共同构成的劳动就业法律体系国内立法

三、扩大就业政策(一)就业促进的政府责任体系国务院负责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2008年以来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扩大就业政策(二)国家扩大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1)鼓励增加就业岗位(2)扩大对外就业(4)税费优惠政策(3)财政支持政策(7)失业保障政策(5)金融支持政策(6)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三、扩大就业政策(三)地方政府落实扩大就业政策的职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5)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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