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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计监管动态
(2023年第2期(总第4期))
(2023年6月21日)
编者按:今年,注册制改革在全市场正式落地,资本市场全面进入注册制时代。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其勤勉尽责情况直接决定了注册制下申报项目质量、核查把关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为引导审计机构强化执业能力、提升执业水平,促进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本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以注册制下会计监管为主线,重点介绍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情况、典型会计问题和政策资讯。
监管通报方面,重点介绍了今年以来对申报会计师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纪律处分所涉及的执业质量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首发审计业务中勤勉尽责,强化质量管理,持续提升执业质量。
会计案例方面,本期选取了研发支出与营业成本的区分与确认、股份支付等待期的确定与费用分摊两类典型问题,说明不同合同约定如何影响其会计处理。
会计资讯方面,本期收录了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发布、2022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情况通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意见发布等通知简讯,以及其他重要资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不构成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交流使用,请勿外传。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扫描封底二维码反馈给我所会计监管部。
一、深市会计审计监管通讯
(一)审计评估机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
我所围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依法依规查处审计评估机构各类违规行为。2023年1月至5月,我所共对审计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通报批评4例,涉及1家次审计机构及9人次从业人员;作出书面警示10例,涉及7家次审计评估机构及16人次从业人员。前述违规行为主要涉及未保持应有职业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获取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
在上述案例中,有4例涉及申报会计师在IPO审计业务中核查把关不严,主要存在以下执业质量问题:
1.对发行人销售模式变动真实性核查不到位。未对发行人销售模式变动真实性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形,未保持职业审慎和合理怀疑,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得适当证据。
2.对发行人境外存货核查程序不到位。未对发行人在途存货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慎核查,仅核查期后入库单、报关单和提单,未对抽盘时已入库的存货执行监盘、抽盘、抽样送检等程序;未对境外存货执行监盘程序,且抽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底稿中未完整记录对发行人超过保质期或者客户长时间未提货的存货减值风险的核查情况。
3.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境外销售交易存在的异常情形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行人海外销售占比较高,但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境外销售交易存在的异常情形并进行审慎核查。
例如,对收入反舞弊程序的执行不到位,工作底稿中未记录执行不可预见的收入反舞弊程序;对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4.资金流水核查不充分。未完整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未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大额资金往来较多的银行账户保持充分关注;对发行人转贷、与供应商异常资金往来等事项核查不到位。
5.其他事项核查不充分。例如,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核查不审慎;未充分核实发行人返修业务账务处理情况,未发现发行人对返修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对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核查不充分,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充分揭示因违反质量保证条款导致的违规风险。
(二)审计评估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1月以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查处审计机构违法案件6起,其中有4起涉及深市上市公司年审项目。相关审计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
1.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例如,在舞弊风险评估中,未能保持职业怀疑,错误评估公司舞弊风险等级;未恰当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导致未能针对评估的营业收入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恰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存贷双高”等异常情况可能引起的风险因素考虑不充分,风险评估结果不恰当;在审计底稿中未见对公司重要子公司或重要业务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2.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充分
(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在实施重要商户收入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关注合同信息、合同印章、对账单印章、业务资料、财务指标等明显异常情况;在对营业收入进行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未按照审计计划分析产品销售结构和价格变动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未关注公司将游乐设施业务收入记为海空装备产品收入的原因和合理性;未对获取的明显异常审计证据(如缺少盖章、签字、日期等)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函证程序不规范。在对重要商户和业务实施函证程序时,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能关注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符、询证函回函印章与商户的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等异常情况。
(3)监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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