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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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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7〕250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通知(教财〔2014〕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学籍、按期注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奖励名额根据国家每年实际下达指标确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具体申请条件:

1.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学年鉴定合格;

2.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荣誉等;

3.在读期间课程成绩优良;

4.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且作者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3)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获得优秀奖以上者;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性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5.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3)参加省级以上各种竞赛活动、学术活动等并获得奖励;

6.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八条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后,在培养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内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按时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十四条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办:研究生院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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