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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总体要求
4
第一节基本原则
4
第二节权利与义务
5
第三章计量管理
8
第一节计量装置管理
8
第二节计量数据管理
9
第四章结算管理
10
第一节结算准备
10
第二节结算依据编制与发布
12
第三节电费结算
13
第四节结算调整
16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
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加强全国统一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
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
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8号令)《电力
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等有关规
定,结合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计量是指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求,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进行测量、记录,并
提供相关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结算包括形成结算依据和电费结算。
其中,形成结算依据是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
市场规则要求,向市场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提供电力市场结
算依据和服务的行为;电费结算是指电网企业受经营主体委
托,根据政策文件和结算依据等,对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进行
计算,编制发行电费账单,并进行电费收付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
服务市场、零售市场等各类电力市场的计量结算。
第五条国务院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结算价格
相关政策,并对电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国家能源局及
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行为进行监管。电力市场成
员应按照政策要求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的方式开展计
量和结算业务。
第六条参与电力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商)、新型储能
等新型经营主体遵照本规则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公司
应结算到户。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七条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的原则,保证计量量值溯源性,保障结算准确、及时,切实
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经营主体权益。
第八条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市场结算、电力辅助服
务市场结算、零售市场结算等。电费结算相关事宜应在电力
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中予以明确。
除政策规定外,结算环节不得改变市场出清、交易合约量价
等关键要素。
第九条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已发布的结算
结果(含日清分结果)如有变化,应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披
露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其中:
(一)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开展年度、月度交
易的地区,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开展多日交易的地区,
按最小交易周期进行量价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二)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
的结算模式,按日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量价清分,月度
结算结果应是日清分结果的累计值,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
算。
(三)电力辅助服务、零售等市场依据有关规则明确的
周期开展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第十条结算时段是指形成结算依据的最小时段,每个结
算时段的费用依据相应时段的计量数据、交易合同、出清结
果、执行结果和市场规则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结算科目式样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结算科
目应覆盖所有市场分类及交易品种,各类结算科目应单独计
算、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电力市场计量结算采用统一度量单位。原则
上,电量单位为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千瓦时、保留整数;
电费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
三位小数或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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