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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序言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专业服务力量,
也是市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
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国家建
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
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注册会计师
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对行业健康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行业要不断提升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以实
际行动诠释责任与担当。
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要求,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
任,我们组织编写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
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选取了8个具有代表性的、涉
及不同类型的真实案例,着重分析违规违法事实,对照处理处罚
依据,总结经验教训,旨在营造注册会计师“诚信为本”的执业
环境,塑造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形象,从而为社
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行业力量。
希望《典型案例》能引起行业人士警示,在具体案例中感受
准则精神,更好地理解执业准则,增强风险意识,促进全行业职
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升。
案例一:A会计师事务所
一、违法违规行为
1.A所出卖资质,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为扩大事务所规模,A所与其它机构或个人合作,以返还高额提
成的方式招揽业务。A所大部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由外单位人员
担任,且非注册会计师。他们自行承接业务,由外部团队编制审
计报告和工作底稿后,送至A所出具报告,定期以咨询费、服务
费发票报销的形式结算业务合作费。各业务部门“分灶吃饭”,
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资金收支独立于A所,个别业务部门甚至
拥有独立的税控分机,能单独开具发票、收款。
2.允许部分注册会计师挂名而不专职执业。A所的部分注册
会计师未在本所缴纳社保,也未领取工资薪金,未实际执业,却
签署大量审计报告,属于违规挂名执业。
3.内部管理混乱,质量控制体系在设计、执行方面存在重大
缺陷。如:未按顺序领取并编制业务报告文号,存在大量空号;
业务台账登记不完整,存在不计入业务台账的审计报告;业务台
账登记的意见类型与实际不符;大量审计报告未在财政系统进行
报备。质量复核程序履行不到位,未形成完整的复核记录。此外,
还存在审计底稿未及时整理、装订等诸多基础性工作不规范问题。
4.部分审计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检查发现,A所在部分
业务项目审计时,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甚至有3个审计项目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和执业准则。
二、违法违规依据
1.A所出卖事务所资质,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
办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的规定。
2.允许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
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
下列行为:(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并在注册会计师注
册或年检时协助出具虚假材料,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
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
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七条“申
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的规定。
3.出具审计报告不按照规定报备或报备不及时,违反了《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
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
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
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后
6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其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的规定。
4.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
况下出具报告,甚至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出具报告,违反了《注
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
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
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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