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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政府审计制度及其评析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国有企业在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其政府组织形式实行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打算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视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由议会托付治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二、瑞典政府审计的起源和进展
20世纪70年月和80年月是瑞典国家审计进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公布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根本标准。二是开头进展绩效审计。60年月,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头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月,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以下人员和部门来进展的。
1.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展审计。国家审计局除进展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治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监视机关的性质,还具有治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是中心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局部,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承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治理活动进展审计监视。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展,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治理机关。它附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领导委员会的全部成员均由政府任命。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打算以下问题:
1.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规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经济问题。
5.职员的安康检查、惩办(包括开除)、起诉、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治理处、财务治理和会计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托付审计局代管的询问委员会,询问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询问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状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固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肯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3.采纳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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