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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民事诉讼制度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进展和诉讼数量以及新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满意新的社会需求,迫切需要根据现代司法理念来制定一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事诉讼法典,从而使民事司法制度更加接近人民,更好的表达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两大价值目标。尽管实现该目标还有一些体制上的障碍,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会使我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上实现飞跃。下面,笔者就民诉法修改涉及到的几个重大问题谈些看法。
一、民诉法的条文数量应有成倍的增长
民诉法修改的幅度和规模如何,条文数量的变化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也是民诉法修改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对此,学界尚缺乏特地的讨论。论文百事通但从已有的讨论成果看,主流的观点是盼望条文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笔者认为,此次民诉法修改,条文数量不是一般的变化,而应有成倍的增长,起码要到达900条。这一数字,远远超出了我国现有根本法的立法规模,亦超出了不少人的预期。提出上述主见的理由是:
首先,民诉法条文数量的成倍增长有助于消退我国长期形成的立法规定过于粗简,司法解释不断膨胀的弊端。自1979年我国加强法制建立进展大规模立法至今,我国的立法技术和力量都有了极大的提高。在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立法规定过于粗简,司法解释不断膨胀已成为我国法律的一种特点或者说是一种不好的习惯。这一问题在民诉法中表现的更为突出。比方,1991年修改后的民诉法仅有270个条文,199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达320个条文。此后,为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诉法的主要内容几乎进展了全面的补充,以至于学界有人惊呼,民诉法已被肢解、架空。固然,我们也不能过多的指责最高法院。在立法过于原则和立法解释缺位的状况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诉法进展补充,以满意审判实践的需要,这种做法也是有肯定积极意义的。
其次,民诉法只有在条文数量成倍增长后才能够承载起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浩大体系和内容。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状况来看,其民诉法典根本上都有1000个以上条文。[1]从实际需要来看,我国现行民诉法虽仅有270个条文,但相关司法解释已逾千条。[2]三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3]其条文总数不会少于900条,否则就无法担当起为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供应程序保障的任务。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的变化状况也从另一个方面为900条提出的合理性供应了佐证。台湾民诉法是沿袭旧中国的民诉法。该法共九编12章640条,已近70年历史,其间虽有屡次大的修改,但条文总数没有变化。台湾虽保证了其民诉法根本框架的稳定性,但有些条文由于承载过多的内容,还是给人一种臃肿的感觉。例如,台湾新增的小额诉讼规定在436中,该条文从436—1条始终连续到436—32条。
最终,民诉法只有在条文数量成倍增长后才能保证其根本框架的长期稳定性。大陆法系国家的根本法虽大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其内容也在不断的更新,但由于制定时条文数量比拟合理,其后的修订根本上都能在原有框架内进展。而我国自上个世纪70年月末开头大规模立法以来,受“宜粗不宜细”指导思想的影响,每部根本法制定时条文数量都很少,[4]以致于每次修订法律均面临扩大条文的问题,这就影响了法典根本框架的稳定性。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
应确定为程序保障程序保障说是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之一。该说从“正值程序”的观念动身,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值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值,而不是其结果的正值;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为了到达正确推断的手段,其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供应程序保障”。
在我国,至今仍存在着严峻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这当然与肯定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有其存在的必定性,同时,与我国立法对程序保障的无视有很大关系。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巨大变革,这种状况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法制建立的需要而亟待改观。近年来,法学界讨论程序的热潮不断升温,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论述了程序对法治的重要性,提醒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无论在讨论的视角还是深度上,均较以往有很大突破。
目的论的讨论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已经相当深入,形成了诸如“私法权利爱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代表性学说。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它却长时间地被无视,直到上个世纪90年月中期目的论的讨论才受到关注并不断升温,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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