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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评论第一卷卷首语.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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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评论第一卷卷首语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世纪是经济、技术、法治昌明的世纪,无庸置疑也是战乱、

物欲横流、缺乏理性和科学思想,至世纪末的主流中也未摆脱野蛮和

愚昧,人类迄今梦寐以求、合理期待的高度文明尚未切实到来的一个

世纪。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永恒的,即使追求的

手段往往不符合某种公认的道德。追逐私利而提升个体生产力及其财

产占有、滥用科技和大规模耗费资源、享乐和消费主义、世俗化等,

也是一种发展。在此过程中,数千年来作为压迫机器、吮吸民脂民膏

而备受诅咒的社会异化物——国家,再次为免社会在冲突中毁灭而积

极扮演调停、平衡协调者的角色,以至于公共行政无所不在,法的调

整不断深化、精细,愈益社会化、经济化、专业化、技术化。从表面

上看,国家和法仍在蚕食着社会,但是社会民主、人道的进步,社会

性、自律性组织及其规范之初见端倪等,预示着社会螺旋式发展中的

一个新的轮回已经开始。人们有理由相信,当代国家和法之承受空前

的公共职能,是人民意志的空前自觉的体现,缘此,它的发展将不是

进一步异化于社会,而是日趋社会化、与社会融合而最终回归社会。

社会法、经济法等,正是始于19世纪末的社会化进程开始和发展中

出现的新兴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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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资本主义列强步入社会化发展之时,中国却饱受其欺压蹂躏

而陷入民族危难,为图强而继受了社会化前的大陆法体系,又为革命

聚合“一盘散沙”、陶冶民族性情而致封建家长制死灰复燃,以至法

本身的发展抑或官方和民间的研究,均不足以支持经济法从“六法全

书”和蜕变了的苏联式法体系中脱颖而出。

所幸国人自20余年前选择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我国在计划经济的名义下,长官意志无所不在,不存在自由的

商事活动,民事行为几乎被限制在个人参加的民事关系中,生产经营

均有赖党政直接操控,既无所谓经济法,更没有民商法生存和发展的

空间。而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参与、组织和

管理为必要条件,同时又要求国家的这些行为主要依靠具体经济制度

设计、产业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契约、企业、利率、价格、税制和税

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经济手段,以法治方式来实现。经济法及其学问

因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目标的确立而获得生机,方兴未艾。

有感于具特色的经济法园地太少,众多经济法学成果散布在法学

“大田”中难显彰弥,因而编辑这部丛刊,以偿夙愿。希望能够本着

社会法的宗旨,融会公、私法的精神,或曰将纵横相统一,来研究法

对经济的调整,形成某种流派,对文不对人,荟萃同流佳作,并求推

陈出新,耕耘一片常新长青的园地。

经济合同依其固有特性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公私相融、纵横统一

之要义,本意为计划组织性的合同,也即通过经济合同来落实计划,

2

同时将其作为计划的手段,使计划建立在经济核算和合同的基础之

上,履行或违反计划与履行或违反合同的责任融合为统一的经济法责

任。文革之后,人们深感长官、党政任意和缺乏起码的合同法制之弊

端,制定了“经济合同法”,使经济活动听命于上级、毋需也无视合

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然而,随着市场关系的发展,指令性计划大为

缩减,国有及公有制主体也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从事流转和协

作活动,理应由民商法对相关合同关系进行调整,于是名不副实的

“经济合同法”被统一于民事“合同法”,当为顺理成章之事。同时,

“合同法”又统一不了业已泛化的各类合同,市场经济下公私因素交

织不可分的经济合同仍有其存在余地,经济合同和经济合同法的再定

位便成为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治建设的一项当务之急。为此主笔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邓峰合著了《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

——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一文,并拟出《政府采购法(民间建议

草案)》,供各界包括有关部门参考。鉴于规范化、有经济调控宗旨、

公开市场操作的政府采购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读者如发现该文及所

附民间法案中有对政府采购及其合同制度吃得不透之处,应不足为

奇,但愿它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决策基础上的充分、适

度、公平的竞争,竞争的基本要素则是厂商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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