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传世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 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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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5]年金保险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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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传世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构成

《友邦传世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释义一)、保单年度(释义二)、保单周年日(释义三)、保单周月日

(释义四)、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释义五)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释义六)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四条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

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七)。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

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24时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为被保险人相应生日,下同)止、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共2种。保险期间由您

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可变更。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

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3077-0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八),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九),则我们将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按下

列公式计算的金额。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10%(百分之十)。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释义十)期间;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轨道列车(释义十一)期间(自进入所乘坐轨道列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坐

轨道列车车厢为止);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释义十二)期间(自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走出飞机舱门为止)。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年金领取方式不可变

更。

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共2

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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