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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方法?

?业主大会规程?

施〕

;前言;培训要点;1、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2、销售前的两项必要工作:销售合同、业主公约

3、物业管理用房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

5、地产与物业的承接验收工作

6、参与业主大会的成立

7、专项维修基金

8、工程遗留问题

;

;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招投标;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招投标;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招投标

〔三〕对策

3、招投标工作:

新建现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两个合同;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两个合同;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两个合同;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两个合同;二、售前两项必须工作〔销售合同/业主公约〕

;二、售前两项必须工作〔销售合同/业主公约〕;二、售前两项必须工作〔销售合同/业主公约;三、物业管理用房;三、物业管理用房;三、物业管理用房;三、物业管理用房;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五、地产与物业的承接验收工作;五、地产与物业的承接验收工作;五、地产与物业的承接验收工作;六、参与业主大会的成立;六、参与业主大会的成立;七、专项维修资金;七、专项维修资金;七、专项维修资金;八、工程遗留问题;八、工程遗留问题;八、工程遗留问题;一、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效劳合同

三、物业公司与业主人身权、财产权责任

四、物业管理费

五、水电费、供暖费

六、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七、乱搭建

八、业主违章装修

九、供水供电设施的维修

十、物业管理用房

十一、共用部位设施的使用、经营权;

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深圳条例:无

;一、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2业主大会责权比照:;一、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3业主委员会责权比照:

;一、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一〕问题:

1、未签订。

2、签订,但内容模糊,责任权利过于模糊。

3、是否业主全体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就可以炒掉物业公司?

;二、物业效劳合同

〔二〕相关法规:

第12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合同法?:

九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物业效劳合同;三、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权/财产权责任

;三、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权/财产权责任

〔二〕相关法规:

第36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效劳。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7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平安防范工作。发生平安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深圳条例30条〕

住宅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应接受公安等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进入住宅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设置有停车标志的场所。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三、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权/财产权责任

;三、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权/财产权责任;四、物业管理费

;四、物业管理费

〔二〕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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