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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制度构造与规范机制分析综述
目录
TOC\o1-2\h\u20656(一)法律属性:一种特殊的违法信息公开 1
318081.概念界定 1
326502.性质探讨 2
33703.规制机能 3
24961(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公开的法源归属 4
25028(三)法律判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三步法律识别法 5
190321.第一步: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5
289172.第二步:个人信息独立判断 5
181093.第三步:公众人物的隐私与公共利益的良序之间的平衡 6
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提出,我国对公众人物的定义首先出现于范志毅起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权案,它是指在某个领域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为人们所喜爱、关注或模仿,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并从中获取好处,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密切相关的对象,包括领导人、艺术家、明星、网红、科学家、运动员等知名人士。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第92-98页。
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第92-98页。
(一)法律属性:一种特殊的违法信息公开
1.概念界定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处罚决定的延续行为,现已在行政执法的各方面得到了广泛使用,虽然目前立法并没有规定其内涵,但是学术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却基本达成了统一。公众人物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实质是行政机关将公众人物的违法事实向社会大众公布,给予相对人负面评价,来引导公民的合理选择,从而督促公众人物履行义务,并由此形成相应的警示,而非监督行政权行使,如图1所示。例如杨寅教授就认为区别于一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将对利益相对人消极负面的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杨寅:《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28卷第2期,第67-70页。马讯博士主张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对相对人不利的负面结果在公共信息网络平台上向群众发布,以实现信息共享。马讯:《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挑战与回应》,载《江淮论坛》2017年第5期,第122-128页。
杨寅:《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28卷第2期,第67-70页。
马讯:《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挑战与回应》,载《江淮论坛》2017年第5期,第122-128页。
公众人物规制行政机关
公众人物
规制
行政机关
评价公开社会公众
评价
公开
社会公众
图1公众人物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法律关系图
2.性质探讨
相比在内涵方面达成的共识和一致,关于其性质,目前仍然存在分歧。传统观念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只能给群众提供相对人的负面信息,不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事实行为。然而,处罚决定的公开虽然是向不特定社会群体发布,却会对具体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行政规制,故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的范畴之下又包含不同类型,有观点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认定为声誉罚,因为其损害受处罚人的声誉,使形象毁于一旦,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贺译葶:《公布行政违法信息作为声誉罚:逻辑证成与制度构设》,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78-89页。
贺译葶:《公布行政违法信息作为声誉罚:逻辑证成与制度构设》,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78-89页。
理论界还提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给相对人带来必要的精神与心理压力,以促使其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而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章志远: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第52-56页。
章志远: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第52-56页。
还有观点指出,由于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所掌握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属于政府信息,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研究离不开违法事实披露。施立栋:《行政上的公布违法事实活动研究》,浙江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施立栋:《行政上的公布违法事实活动研究》,浙江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笔者认为,采违法事实说较为合理。从规范源头看,处罚决定公开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系政府信息公开透明视域下的处罚公示;从规范文本看,“公布违法事实”是一个较为中性的词语,兼顾向社会大众提供信息,也对当事人进行规制的双重含义;从规范目的看,违法事实能够全面、完整的反映相对人的违法状况及细节,最大限度的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提供坚实的基础,进而达成国家治理之目标。
3.规制机能
(1)以公开促服务,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来源于群众的期待,与通常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一定的同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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