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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人寿汇鑫年年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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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人寿汇鑫年年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人寿汇鑫年年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在每一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您可以选择生效满五年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者生效满十年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中的其中一种作为

本合同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一经约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

(含)至60周岁(含)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4.您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减保、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质押贷款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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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人寿汇鑫年年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三)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二)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产品条款

“1.4犹豫期”、“2.4保险责任”、“3.2宽限期”、“3.3效力中止与恢复”、“3.4减保”、“3.6减额交清”、

“4.2保险事故通知”、“4.5未还款项”、“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年龄错误的处理”、“6释义”

及其他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四)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7日)至8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本

公司的规定。

(五)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

险单上载明。

(六)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七)等待期

二、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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