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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书写与使用,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的定义与分类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按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普通处方:白色。主要用于一般疾病的治疗用药。
2.急诊处方: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适用于急诊患者的用药,以满足急诊患者快速诊疗和用药的需求。
3.儿科处方: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专门为儿科患者开具,在用药剂量、剂型等方面需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此类处方的管理最为严格,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和使用,以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其管理要求也较为严格,需保证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管理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应清晰可辨,以便药师在审核处方时进行核对。
3.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二)处方权的限制与取消
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3.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条件和流程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方可开具此类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三、处方的开具
(一)开具处方的基本要求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二)处方的书写规范
1.处方书写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3.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6.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三)特殊药品的处方开具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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