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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股票的券.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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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公司制在晚清被引入中国后,公司股票以其整齐划一、转让灵活的特点,

为国人投资理财带来了不少方便。但是习惯于独资、合伙与借贷等经营方式的

民众,尚难深入理解与体验公司的经营原则。于是,近代经济手段同传统经营

理念的嫁接,便导致了一些奇异的经济行为。民众股票投资方面的债券性要求

就是其中一例。

在中国近代早期,民众对股票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鸦片战争之

后,西方近代信用制度被引入中国,发行债券成为外国资本家继发行公司股票

之后,在华筹资的又一重要手段,国人初次有了债权证券化的认识。外国股票

与债券以其较为丰厚的利润回报和稳定的商业信誉,逐渐受到华商的青睐,从

而使不少华资或被吸纳入洋行,或被外国资本家借去又高息转借于清政府。对

于外国股票与债券,晚清士人在很长时间内统称之为“股票”。至少,在官方

的言论中,直到19世纪末这两个概念还是混淆的。在不少中外借款条约的中文

文本中,借款债券都被写成“股票”(注: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

第一册,第598-599,627-629,734-73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57年。)。直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二月,朝廷官员在筹借内债时,尚

将此项债券命名为“自强股票”,后又改名为“昭信股票”,以区别于官方在

铁路、矿务等方面获利“惯于失信”的股票。由于晚清士人在一定程度上,对

近代股票与债券的属性没有区分开来、他们对股票投资的债券性要求也就不足

为奇了。

晚清民众对股票投资之债券性要求的一个突出例证,就是公司股票普遍存在

的“官利”现象。所谓官利,就是股本利息,即股息的俗称。股息本来是公司

扣除经营运作成本之后,为股东提供的“或大或小的利息”[2](P.268),是

公司投资风险性的体现之一。正如马克思所言:“股份公司有一个共同点:每

个人都知道自己投入什么,但是不知道自己取出什么。”[1](P.484)而在近

代中国公司企业中,官利是固定的,而且是必须予以保证的。官利必付、官利

先付是近代中国实业界的一种社会俗成制度,即持股人不问企业盈亏,依固定

利率定期向公司领取息金。官利利率一般载于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如期支付官

利成为公司企业经营运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股东在缴纳股金获得股票的

同时,还会拿到一种息折,据以定期向公司领取息金。检阅晚清官督商办和商

办公司企业的章程,几乎没有不规定官利的,只不过表述略有差异而已。

关于近代中国实业投资领域“官利”制度产生的原因,笔者和其他学者已从

中国传统的高利贷金融市场等方面进行过探讨(注:朱荫贵:《引进与变革:

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张忠民:《近

代中国公司制度中的“官利”与公司资本筹集》,《改革》1998年第3期;李

玉、熊秋良:《论中国近代的官利制度》,《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3

期。)。诚然,在近代中国,产业资本受制于商业资本是造成中国实业投资领

域“官利”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促成后者的社会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

一就是股票市场。首先,不难发现,当时在华发行股票的外国公司多未规定固

定股息,而这并没有影响华商对外国股票的认购热情。虽然华商起初对洋商所

发行的股票“视为畏途”,“未敢问鼎”[3]。但是“至迟在(19世纪)50年

代”通商口岸渐兴华商认购洋股之风[4]。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华商对洋行

股票的认购渐趋踊跃,有的洋行因“买股份之人多为华商”,乃至该行虽为外

国公司,“亦只有此名而已”[5]。有的洋行股票因供不应求,以致市价溢出原

价好几倍。个别洋行鉴于要求认股的华商为数太多,不得不制定了限制条件

[4]。

另一方面,笔者通过对晚清公司章程的大量汇总,发现洋务民用企业在关于

“官利”的规定方面,同此后的各类民办或官商合办企业还是有些区别。主要

体现在对支付官利的起始时间上。后期的民办或官商合办企业一般规定入股即

起息,而不少洋务民用企业则突出企业见到效益后方能分利。例如金州骆马山

煤铁矿章程规定:“自见煤之日起,每商本一百两,长年酌提官利银十两”

[6];平泉铜矿规定:“见铜后十二个月为第一年,如有盈余,先提官利一分”

[7];徐州利国矿务局规定,股东缴纳股款后,矿局“给予股票并取利股折,俟

煤铁运售之日起,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一分”[8]。登州铅矿则“照章

议定,(自)收银之日起,先行派分庄息,俟口炼发售后,长年官利一分,并

找足以前庄息不敷一分之官利”[9]。洋务民用企业的创办人也承认之所以规定

官利,是鉴于如果将官利“纳入余利之内”,则股东“不自觉矣”。所以“公

司章程向须酌提官利”[6],“股本宜提官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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