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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 学习资料 1003中国法律思想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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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帝制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1.董仲舒的思想和儒学独尊。

董仲舒应诏,奏上著名的“天人三策”,得到武帝重视。

董仲舒主天人交感说,发展出较系统的君权神授论,但同时希望以灾异说“天”降灾异来制约天子;提出“圣人之性”“斗筲之性”和“中民之性”的性三品说,主张德主刑辅;坚持大一统。

武帝从董仲舒所请,在中央政府设置五经博士,还为博士设立弟子员,通一经即可任命为官吏,通经人仕成为官吏之正途。在儒家学说的支配下,辅以法家的刑制,逐渐形成了正统法律思想。

2.经义决狱出现的背景。

经义决狱,又称《春秋》决狱,即司法者用《春秋》经典的事例作为刑事判决的法源依据,尤其是碰到特别疑难的刑案,以《春秋》等儒家经义来比附论罪科刑。

司法者通过“经义决狱”,既可尊重祖宗成文法,又可迅速以意识形态规避成文法达到实际改造成文法之目的,在儒家被确立为国家的意识形态之后,儒家经典所蕴含的纲常伦理对于维护君权和等级社会的稳定非常有利。

3.董仲舒的经义决狱。

从误伤己父案中,董仲舒根据《春秋》经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而确立了“论心定罪”的司法原则,希望缓解汉代刑罚的严苛,减轻民众的苦痛。

4.汉代重要的经义决狱。

通过“薛况之狱”,双方都援引了《春秋》以及其他儒家经义,可见当时引经决狱风气之盛;在实际运用上非常欠缺确定性,争议各方从经义中各取所需,导致弊端迭出。

5.对经义决狱之评价。

经义决狱随着法律儒家化在唐代的完成才最终从制度中退出历史舞台。董仲舒希望《春秋》能成为汉代的法典,缓解汉代法律的严苛。关于酷吏借经义决狱之名来取媚人主的问题,不能直接归咎于董仲舒。

6.两汉魏晋时期以“引经注律”为特征的律学。

汉儒根据儒家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即“以经注律”,形成律学,故大儒不仅获得了成文法的

法律解释权,而且对于后世的立法也颇有影响,是儒家思想进人法制领域的重要步骤。

魏文帝下诏,各级法司断案时,只准用郑玄的章句,不得杂用余家;经卫觊建议,朝廷设置律博士,重点在立法领域开展法律儒家化。

晋代杜预、张斐注《泰始律》,是汉魏以来法律之修订和注解之理论和实践的一次系统性总结。

7.张斐的法律思想。

张斐法律思想的特色主要在于“以礼率律”,从而对律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研究和考察,在此基础上将法律儒家化和律学研究推向深入。

在注律表中,张斐列举了二十个刑律名词并赋予其较准确含义;他极重视礼法结合、探求法后之理、灵活司法以追求“理直刑正”这一高远目标。

8.刘颂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法是“人君所与天下共者”,而非其一人所私;其关注重点在司法提出了帝制中国司法应有的三个层次,即“主者守文”“大臣释滞”和“人主权断”,对后世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还慨括出传统中国类似于西方罪刑法定主义的一个原则:“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律例所不及,皆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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